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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 | 構建數據流通交易示范合同機制,促進數據市場有序健康繁榮發展

2025-07-25新聞資訊

 

高效的數據流通交易是數據市場繁榮發展的重要目標之一,數據流通交易示范合同旗幟鮮明地將“數據”作為交易標的物,鼓勵各方積極參與數據流通,以釋放數據要素價值、實現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指出要“建立健全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流轉數據相關財產性權益的機制”。2025年7月,國家數據局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數據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推進數據產權等數據基礎制度的落地實施,為數據市場有序、健康、高效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01  發揮示范效應,引導數據供得出、流得動、用得好、保安全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也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憑據,是包括數據在內的生產要素市場化的重要法律工具。數據示范合同可以降低數據流通交易成本,規范數據流通交易行為,引導當事人公平、合理分配數據產權和相關利益。市場監管總局、住建部、交通部等部門將示范合同建設作為其構建規范有序市場的主要抓手之一,在過往經濟改革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我國正值數據市場蓬勃發展之際,國家數據局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數據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引導數據供得出、流得動、用得好、保安全,為構建透明、公平、公正的數據市場環境奠定堅實基礎。

 

一是釋放出“數據可以安全交易”的明確信號,激活市場信心,為數據要素的市場化配置提供實用范式文本。當前數據持有方與亟需數據賦能的傳統行業企業之間,存在著數據價值轉化斷層。數據持有方擁有激活傳統產業升級的寶貴數據資源,而傳統企業則迫切希望借助數據要素的乘數效應,提升產品競爭力、優化服務體驗、驅動經營模式創新,但雙方因對數據流通交易的合法性與安全性,以及數據權責邊界、使用限制、安全保障等條款缺乏共識而只能“望數興嘆”,不敢達成數據流通交易合作。通過示范合同的推行,可以緩解數據供需雙方對于數據可交易的擔憂,打破“供需兩旺但交易不暢”的僵局,提振市場信心,引導場內外交易有序繁榮,促進數據長效“供得出”,使其真正成為可用的“生產要素”。

 

二是降低流通交易成本,實現數據流通交易的規范化和標準化,促進交易達成。數據市場的高效運行依賴于透明、規范、高效的交易環境。當前數據市場中衍生出多樣化的合同文本,顯著推高了交易各方的識別成本、協商成本與合規審查成本,更可能因為條款設計存在合法性、合規性、嚴謹性等方面瑕疵而潛藏交易失敗、履約爭議及法律風險,影響數據流通交易的規范化與交易效率。為此,數據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為市場提供一套規范、科學的合同模板,統一“度量衡”,從而有效破解市場中合同類型繁雜、規則模糊、難以歸類的困局,為數據市場各參與方提供標準化的合同模板。在場外交易、供需方雙邊交易等場景中, 合同示范文本得以為交易雙方提供清晰的合同條款基準,簡化談判流程,降低因條款歧義或缺陷引發的后期風險。在數據交易機構、數據服務平臺等要素匯聚平臺場景中,合同示范文本可作為基礎交易規則或通用模板嵌入平臺流程,提升場內撮合及高頻交易的效率與可操作性,支撐數據要素的大規模、高效率市場配置。通過提高交易達成的可預測性與可執行性,推動數據供得出、流得動、用得好、保安全。

 

三是落實《數據二十條》有關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安排的任務。《數據二十條》創新性地提出了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安排,但經營主體對其如何與實踐場景結合仍存疑慮。為此,數據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了可操作的合同實踐方案,推動這一關鍵制度落地。合同示范文本不僅包含基礎交易條款,更系統嵌入了數據產權流轉規則、產權登記指引等內容。在數據提供、委托處理、融合開發、中介服務等多種交易模式下,通過預設的標準條款,清晰界定了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的邊界、流轉方式、行權范圍與期限,實現了數據產權在不同場景下的結構性分置與流轉,從而促進數據要素的高效流通與價值釋放,助力數據用起來、用得好。

 

四是堅持安全底線,實現法定安全義務的合同化轉化。對數據上所承載的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國家社會安全等在先權益,《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的法定義務是數據流通安全交易的紅線,其不因合同約定而減損,而是通過合同示范文本將法定安全義務轉化為合同義務。通過細化安全責任分配,明確數據安全報告義務和數據安全技術保障要求、嵌入對數據知識產權與商業秘密保護的專門條款,引致與銜接國家發布的《數據出境標準合同》及配套規范標準等方式,確保境內數據流通規則與跨境數據流通要求形成閉環,落實“將安全貫穿數據供給、流通、使用全過程”的思路要求。

 

02  問題牽引動態演進,提供穩定靈活合同規則供給

 

近期發布的首批四類數據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為四類數據流通交易場景提供參考。合同示范文本的選擇需聚焦行業高發、典型交易法律關系,符合數據市場動態演進的客觀規律,以問題為導向,循序漸進,不斷迭代,為數據市場治理提供兼具靈活性與穩定性的合同規則供給。

 

一是以問題為導向,文本類型不求全面但求典型。商業交易模式日新月異,合同示范文本不可能也不需要涵蓋所有交易類型。應聚焦高發、典型場景形成示范文本庫。在總結歸納典型場景的標準化條款基礎上,保留持續迭代更新的空間,實現基礎范式與個性需求的銜接。二是文本適用遵循“實踐認同——慣例形成”的漸進路徑。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度生命力源自經營主體的自發采納與重復適用,通過交易實踐的承認規則逐步演化為行業慣常做法和交易慣例,為各行業、各主體提供可參照的治理工具。三是詳略得當,構建數據流通交易中的條款協商框架。合同示范文本既明晰主要的交易內容和權利義務,又預留了多種方案和留白填空,供當事人協商選擇,能夠靈活地設計出各類數據流通交易商業模式。

 

03  多域多主體體系協同,示范合同與實踐經驗良性互動

 

數據領域合同示范文本是一項長期推進、跨領域規范協同工程。下一步,建議調動數據企業、研究機構共同參與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與推廣。

 

一是跨部門合作,統籌管理、分工負責。構建定期評估與協同監督機制,確保數據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有效實施和監督,促進數據市場的規范化和健康發展。二是推動示范文本應用落地,在市場檢驗中不斷優化。定期發布合同示范文本應用的典型案例,分析成功經驗和存在的問題,為企業提供實際操作的參考。建立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反饋機制,收集使用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提煉交易實踐中條款適用的創新范式,通過實踐共識助推文本優化,促進合同示范文本始終與市場創新的同步進化。三是培育發展數據流通交易各參與方對數據合同示范文本的理解與應用能力。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和數據交易機構應用示范文本,提煉歸納示范文本應用的經驗模式并加以推廣,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探索通過指南、解讀、合同工具包等形式,提升其對示范文本條款的理解水平和應用能力,促進經營主體間、經營主體與交易機構間的經驗流動,及時回應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中的疑問困惑與新型挑戰。

 

文 |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申衛星

文章來源 | 國家數據局